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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惩戒决定书(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2-20 10:49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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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惩戒机构: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0679Q。

惩戒事实和理由:本协会收到济宁市司法局移交的对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安康鉴定所)投诉调查处理相关材料。经调查查明,2023108日,安康鉴定所受理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委托被鉴定人某某精神状态和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出具鲁安康2023精鉴字第1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康鉴定所该案件的委托受理、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工作中存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接收和返还检(鉴)材清单收据》《受理审批表》记录不规范、鉴定意见书出现文字错误、未将对鉴定意见的复查结果告知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等问题。

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八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协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及情节轻重程度,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三十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公民道德行为的。”安康鉴定所因未认真履行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职责,导致出现程序性文件填写不规范、鉴定意见书质量不高、未充分履行司法鉴定工作职责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惩戒决定: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二条“市级司法鉴定协会对本级协会会员进行惩戒以及开展惩戒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现决定给予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通报批评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业惩戒。

被惩戒机构如不服本惩戒决定,可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查。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2025年2月19日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惩戒决定书(济司鉴协惩〔2025〕第1号安康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