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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4-09-04 1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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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7年,国务院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20209月,住建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明确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每年以5-8%的速度递增,生活垃圾成分也日趋复杂。这些生活垃圾如果不分别进行有效的处理,将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更好地发挥生活垃圾分类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等作用,是解决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依据及参考

济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政府关于垃圾分类的政策文件,并学习借鉴了芜湖、苏州、潍坊、日照等市的立法成果。

三、起草过程

今年年初,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起草单位,专门成立立法起草专班,在系统总结济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主要原因,并提出了拟通过立法途径解决的主要问题。4月,形成初稿,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建议。5立法调研组赴芜湖市、苏州市、日照市、潍坊市开展立法调研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定时定点投放、分类投放督导员、分类体系责任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激励等有了比较直观的对比和深入了解。6月,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7月,赴邹城、金乡开展立法调研后,根据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论证修改。现再次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包括城市和农村。

(二)明确部门职责。第六条部门职责中,既明确各县市区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又明确了发改、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21家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把《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中关于源头减量的相关内容明确为有关部门的职责范畴。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进行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便利化、智能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提出了倡导性要求。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责任义务进行规定。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制度中,规定了各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同时,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五、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三条。

(一)第一部分包含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分类类别、职责等。《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二)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进行规定。推行绿色生活市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等源头减量的要求。《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餐饮、旅游、娱乐业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提示适量点餐、取餐,增加小份菜品,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规定。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初始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更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四)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内容进行规定。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单位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分类处理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五)鼓励资源化利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六)强化宣传引导作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引导至关重要。《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等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物业服务、包装、物流、快递、商业零售、饭店和烹饪、旅游、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活动。

(七)制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