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惩戒人:刘传忠(地址:汶上县德惠路1号)
执业机构:汶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执业证号:370819285007
2024年6月11日,本协会收到济宁市司法局移交,汶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刘传忠,在汶医司鉴[2023]临鉴字第442号案件中涉嫌违规鉴定的案件材料。经集体研究,本协会认为刘传忠在第442号案件中被鉴定人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计算出现结果偏差,存在违反技术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二条“市级司法鉴定协会对本级协会会员进行惩戒以及开展惩戒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协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及情节轻重程度,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二十六)违法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作业指导书进行鉴定活动的;”。依据上述规定,本协会决定给予汶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刘传忠通报批评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业惩戒。
被惩戒人如不服本惩戒决定,可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查。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