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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司鉴协惩〔2024〕第4号
发布日期:2024-11-18 14:5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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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惩戒人:王楠(地址:济宁市任城区贵和苑吉祥街5号楼0105号-0109号)

执业机构: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

执业证号:370811230011


2024年11月9日,本协会收到任城区司法局移交的关于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投诉材料。本协会经过调查,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王楠在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2024]临鉴字第92号案件中鉴定实施过程不规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缺少超声探查明确残余尿量、尿动力学相关检验的文字叙述,存在违反技术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二条“市级司法鉴定协会对本级协会会员进行惩戒以及开展惩戒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协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及情节轻重程度,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二十六)违法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作业指导书进行鉴定活动的;”。依据上述规定,本协会决定给予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王楠通报批评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业惩戒。

被惩戒人如不服本惩戒决定,可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查。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2024年11月18日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惩戒决定书(济司鉴协惩〔2024〕第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