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路某等12人
被 申 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路某等12人认为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路某等12户系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郭仓镇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自建房屋。申请人依法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查处申请书》。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申请查处事项告知书》,明确载明了:“交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问题请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但至今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处理申请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查处申请书》;2、《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申请查处事项告知书》;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被申请人称:(简要摘录)一、被答复人路某等12人关于确认答复人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请求不成立。2020年11月19日,被答复人向山东省自然资源执法局邮寄了涉案《查处申请书》,2020年11月23日,答复人收到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关于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通知》。经答复人对申请查处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被答复人申请查处的土地的所在地为济宁市汶上县。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了省厅的通知,要求汶上县局立刻派人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书面反馈举报人。2020年11月30日,我局向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呈报了书面调查报告,据此答复人已履行了自身职责。二、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答复,该请求为程序性告知事项,非答复人法定义务,答复人的履行情况不会对被答复人的实体利益产生影响。同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没有对案件移交后是否告知举报人这一情形作出要求。据此,被答复人要求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的复议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关于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通知》(厅查通字〔2020〕129号);2、《关于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通知》;3、《关于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济自资规呈〔2020〕400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路某等12人均系济宁市汶上县郭仓镇某村村民。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路某等12人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申请查处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路某等12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交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处理。同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通知》,将此查处申请转交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并要求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向举报人反馈,……。11月30日,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呈报了《关于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济自资规呈〔2020〕400号),将申请人路某等12人反映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报告。但是,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路某等12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均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路某等12人认为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非法用地查处的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转办的查处申请书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其交于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办理并无不当。但是,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及时将该查处申请书转办的情况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路某等12人,其仅是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的要求向其呈报了《关于群众举报汶上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济自资规呈〔2020〕400号),但未按照省厅执法局的要求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路某等12人,也未督促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申请人路某等12人任何答复,这实属不当,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