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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议梁山县人民政府案
发布日期:2021-01-18 1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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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山东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 申 请人: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山东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梁山县人民政府的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0年7月7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梁山某某生态文化园项目(以下简称“文化园”),在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未告知强制拆除信息,申请人尚不清楚强制拆除具体情况时,被申请人直接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强制拆除文化园的地上建筑和附属设施,直接损坏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也没有向申请人移交房屋内设施设备及物品,致使房屋内合法设施设备及物品丢失损坏,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为查明强制拆除的基本情况,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梁山某某生态文化园被拆除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文书、强制拆除文书、拆除文化相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清点移交资料以及拆除文化园形成的其他文件资料,被申请人于5月21日确认签收,被申请人应在2020年6月18日前书面答复申请人,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给予任何答复。被申请人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构成了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交寄单及签收信息;3;馆驿镇政府证明;4、价格评估结论书;5、政府工作报告;6、政府网站新闻;7、政府网站新闻;8、营业执照;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称:本机关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上午十时许即与申请人的联系人王某某电话联系,围绕申请人与梁山县某某生态餐饮有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主张,被申请人应在2020年6月18日前书面答复申请人,但根据2020年6月23日的通话内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天,积极主动与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申请人方却并未提出时限上的异议,应认为申请人方对被申请人时限、答复方式等作出了新的承诺。

被申请人在答复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仅向梁山县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曾以同样的事由和内容向梁山县馆驿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了合理范围,但本机关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然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20年7月20日,本机关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双方约定的形式,以邮寄方式进行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自2020年6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约定方式作出答复的行为,未超过法定时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邮递订单截图、物流详情截图为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王某某联系通话记录截屏;2、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王某某联系通话内容文字版;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邮递订单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物流详情截图;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梁山某某生态文化园被拆除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文书、强制拆除文书、拆除文化园相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清点文件及搬移保管材料、拆除文化园形成的其他文件资料,被申请人于5月21日确认签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与申请人的联系人王某某电话联系,于2020年7月20日以邮寄方式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山东某某生态餐饮有限公司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山东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梁山某某生态文化园被拆除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文书、全部相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清点文件以及搬移保管材料、拆除梁山某某生态文化园时所形成的其他资料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梁山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