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处)室:
现将《济宁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济宁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30日
济宁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2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任务措施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2017 年 12 月底前在我局各项行政执法事项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完成我局“三项制度”工作任务目标。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要不断丰富公开载体,在运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基本载体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微博、微信、媒体报刊、宣传册等载体创新公开形式。
1、制度全覆盖。制定完善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司法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在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
(4)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要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190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修订完善司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范本,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规范执法案卷,重点对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自由裁量权运用、罚缴分离等环节进行检查。
(2)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要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完善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市司法局要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1)根据本部门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程福华同志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统筹衔接。三项制度的落实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做好评估总结。2017年年底前完成三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做好总结报告工作,按照法制办要求及时上报。
附件1:济宁市司法局“三项制度”推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济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附件3:济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附件4:济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济宁市司法局“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福华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翟晓阳 调研员
鲍业军 党委委员、副局长
尹林壮 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书国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陈恒林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高 旺 办公室主任
王延蕊 监狱管理处主任
李化顺 强戒管理科科长
宋 涛 法制宣传科科长
王立栋 律师管理科科长
李 淼 公证管理科科长
程卫华 基层工作科科长
张 亮 政策法规科科长
孔繁鹏 督察科科长
申亚春 监察室主任
王 冉 许可服务科科长
周文革 社区矫正科科长
李 震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张亮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济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济宁市司法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都要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执法主体。应当主动公示市司法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全市推行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执法公示制度文本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司法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司法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 公示的方式: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栏、咨询电话、手册、图表、宣传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 对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对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应当更新而未及时更新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由市司法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济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六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九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对做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充分结合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并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以及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管理等做出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济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济宁市司法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具有司法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对本局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七条 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