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们再不刨树,我们就去上访!”,“对!这几年就影响我们损失了不少,今年的蒜价这么好,可我们种的蒜因为遮荫还是卖不出钱,日子怎么过!”……7月10日一大早,兴隆镇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就挤满了人,十多个群众向工作人员诉起苦来。原来兴隆镇某村村民李某甲和李某乙合伙包了村里一片地种树,现在种的杨树已成才,高大的树冠遮住阳光,严重影响了树林周边庄稼的生长,村调委会多次给双方调解,可承包方坚持因为承包合同还没到期为由,导致调解都无果而终。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苗登强听完这几户群众的述说,随即来到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拍照取证,并找到村书记李某了解情况。李某介绍,李某甲和李某乙是2006年开始包的地,租期20年,合同也做了公证。当时合同注明种树要留出10米距离以防遮荫,但是现在树都已长成20米左右的大树,10米距离显然是不够了。尤其近几年,林地周边十余户家的农作物严重减产,村民意见很大,矛盾一步步激化,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一边是合同未到期,一边是村民庄稼受到严重影响,村委会在中间也着实为难。镇调委会认为此事不宜再拖,即刻成立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首先找到李某甲和李某乙,但二人却以合同规定的10米距离为由拒绝刨树,并扬言“就算是打官司也不怕!”,调解陷入僵局。工作人员没有放弃,冷静分析案情,几日后调解小组再次约李某甲和李某乙到林地,调解员苗登强说:“你们看看这树对庄稼有没有影响?”,李某甲和李某乙默不作声,点点头。“那如果这地里种的是你们自己的庄稼,你们心不心疼?都是庄稼人,又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这件事闹成这样值不值?再说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听完调解员的一席话,二人态度开始发生转变,终于同意调解。
调解当天,在宽敞明亮的镇“和为贵”调解室里,双方达成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李某甲和李某乙保证按约定时间将影响庄稼的树木伐去。最后调解员苗登强语重心长地对大家说道:“我们遇到纠纷,不能只想着上访,上访也要依法依规,不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颁布《人民调解法》,就是要让群众用最省时、最省力、最省钱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李某甲和李某乙伐树也要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大家要记住,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今年以来,兴隆镇大力创建提升“和为贵”调解室,截至目前,已经实现全镇50个行政村“和为贵”调解室全覆盖,同时在每一个管区都打造一处五星级“和为贵”调解室,镇、管区、村“三位一体”的“和为贵”调解室兴隆模式已经成型。同时,调解一起、普法一片、和谐一镇的兴隆版人民调解理念也已成型。在调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百姓在调解过程中学到法律知识,为创建“和谐兴隆”打下坚实基础。(兴隆司法所 蒋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