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济宁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07 10:43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市直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参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调整工作开展情况,市司法局牵头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部门、单位(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单位应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四、各部门、单位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C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编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单位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编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济宁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7日

 


 

 

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编号

1

市政府

001

2

市政府办公室

002

3

发展改革

003

4

市教育局

005

5

市科技局

006

6

工业和信息化

004

7

市公安局

008

8

市民政局

009

9

市司法局

010

10

市财政局

012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013

1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14

13

市生态环境局

027

14

住房城乡建设

016

15

城市管理

017

16

市交通运输局

018

17

市城乡水务局

019

18

市农业农村局

020

19

市商务局

021

20

市文化和旅游局

022

21

市卫生健康委

023

22

市退役军人局

069

23

市应急局

033

24

市审计局

026

25

市外办

030

26

市国资委

037

27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058

28

市市场监管局

024

29

市体育局

031

30

市统计局

032

31

市医保局

070

32

国动办

035

33

市信访局

071

34

市能源局

038

35

市大数据局

074

36

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057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37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49

38

市残联

053

39

市气象局

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