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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XX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25-11-28 08:3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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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XX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一、基本情况

李XX,男,200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梁山县XXXXXX号。2024年12月18日,李XX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5年1月8日,李XX被纳入梁山县司法局XX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二、违规行为及调查经过

入矫后,李XX于2025年X月购买破解版打卡软件,持续虚拟打卡至2025年XX月,故意隐瞒真实行踪,恶意逃避监管。期间,其长期在东平县“大宋不夜城”固定驻场演出,仅于报到、集中教育时短暂返回梁山县,实际已恶意逃避监管七个多月。经调查,李XX在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县(区)达三十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超过三十日,符合撤销缓刑法定情形。

三、证据材料

1. 李XX本人调查笔录复印件,证实其购买并使用破解版打卡软件,长期在东平县“大宋不夜城”演出,故意逃避监管。

2. 魏XX调查笔录复印件(魏洪勇系李XX所在公司领队),证实李XX长期在东平县“大宋不夜城”固定驻场演出。

3. 高X调查笔录复印件(高建系李XX所在公司演艺经理),证实李XX在“大宋不夜城”的演出安排及工作时间。

4. 2025年X月至XX月大宋不夜城演员考勤表复印件(李XX工作公司提供),证实李XX在此期间一直在东平县工作。

5. 破解系统软件照片(2025年XXXX日拍摄李XX手机),证实其使用破解版打卡软件。

6. 李XX部分工资记录,证实其在东平县“大宋不夜城”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

四、处理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及《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李XX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县(区)达三十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超过三十日,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为此,梁山县司法局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裁定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5年XXXX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李XX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执行情况

裁定生效后,梁山县司法局协助公安机关对李XX实施逮捕,于2025年XXXX日被送梁山县看守所,由看守所移交山东省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

七、案例警示

本案是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恶意逃避监管,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李XX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也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任何逃避监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通过此案例,能够对广大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珍惜矫正机会,自觉遵守规定,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