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系列
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3年度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范围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地点
律师中级: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20日(星期三)
公证员中级: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
司法鉴定人中级: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材料呈报和评审时间要求,采取集中时间受理申报材料的办法,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不得由本人报送材料),在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到济宁市司法局1817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工作人员当场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回馈相关修改意见。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二)申报评审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4.列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人员在影响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1.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按照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司〔2023〕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司〔2023〕28号)规定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4.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5.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6.对提交SCI(EI)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发明专利等申报材料的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真实体现;对破格申报、改系列申报、复合型人才评审等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是否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学术技术水平。
7.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申报人员要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与“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后台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对接,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在我市平台进行培训和学时申报等操作,学时记录将自动推送到省平台,个人无需另外操作。
三、申报评审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网上填报)
1.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报,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申报信息,填报的单位名称须与所在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3.因我市不再组建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需委托外地市进行评审,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时“申报信息”栏“是否委托评审”选择“是”。
4.学历信息:“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要与学历学位证书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简写。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评审依据学历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
5.任现职以来近5年度考核结果(2018、2019、2020、2021、2022),应按个人年度考核表上的等次填写。近5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应按实际参加教育的情况填写。
6.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要按实际取得资格的情况规范填写。其中,“获得资格时间”一栏,2021年5月1日之后取得职称的,“获得资格时间”以评审时间为准,2021年5月1日之前取得职称的,“获得资格时间”以公布时间为准;经考试取得职称的,填写考试最后一天(生效时间);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的,填写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没有参加过初级评审,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申报人员,需单位出具初级聘书,聘书模板见附件4,聘任起始时间需在国家司法考试证书落款时间之后。“年限”填写聘任累计的年限,年限计算到2023年12月。
7.“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及受奖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共分论文/著作、专利、课题、获奖、其他五大类,每类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聘任现职以前获得、与申报专业无关或无原件的成果及奖项。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时间”填写证书或有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8.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包括完成的业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取得的效果等。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取得的效果要具体明确。
9.申报系统中填写的内容,均应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有上传系统的材料扫描件务必要清晰完整,不可颠倒。每类证明材料要上传至相对应的栏目内,无对应栏目的材料,上传至系统其它附件内;证明材料有多页的,要扫描或用图像软件合并为1个文件上传。
(二)申报材料(纸质报送)
1.《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2份(附件1),单位意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意见:市直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空着不填,县(市、区)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由县(市、区)司法局签字盖章;人社部门意见或市直主管部门意见:市直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空着不填,县(市、区)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字盖章;市人社部门意见空着不填。
2.《×年度×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2),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一个单位提供一份即可,不装入档案盒,单独提交。
3.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附件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证书原件。
4.《“六公开”监督卡》1份(附件4)。
5.《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1份(附件5)。
6.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附件6),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7.所有纸质申报材料请装入档案盒内,每位申报人员只提交一个档案盒,封面用胶带粘贴档案盒目录(附件7),县市区一行写清楚工作单位所属县市区,市直单位填写市直。
8.申报材料内文装订成册,封皮填写材料装订目录(附件8)。
9.《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5份(A3纸型,系统导出并彩色双面打印)。
10.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证书丢失,须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11.近5年(2018、2019、2020、2021、2022)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12.近5年(2019、2020、2021、2022、2023)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13.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科研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实行代表作制度,著作、论文、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报送的论文、成果要与网上申报时填报内容一致。
14.一套案卷卷宗,具有代表性且装订完好便于翻阅。
(三)申报程序
1.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2.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4.推荐参加我市律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部门审核呈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县(市、区)也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一律由呈报单位汇总后安排专人统一上报,不得指派申报人员本人报送。
5.各呈报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中向“济宁市律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委会路径,提交申报人员电子材料。
6.职称申报评审收费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济宁市律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将邀请我市本行业内权威专家组建,对参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三)评审结果公示和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济宁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济宁市律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建设,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和论文、著作、专利、课题、获奖等业绩成果,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类论文著作代写代发、虚假刊发、不当署名等违纪违规行为。凡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公布部门予以取消。
(二)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评审;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济宁市司法局组织人事科7711135。
附件:1.《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
2.《×年度×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3.《聘任证书模板》
4.《“六公开”监督卡》
5.《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
6.《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7.《档案盒目录》
8.《材料装订目录》
济宁市司法局
2023年9月6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济宁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