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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调研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
发布日期:2023-12-08 10:38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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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调研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

 

为提升社区矫正质量,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发展素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审议《关于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创业就业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会议指出:2022年,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济宁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经实践检验证明,该办法在促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经营,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规范监督管理,依法接受矫正,真心悔过转化等方面均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此基础上,2023年,双方经过充分调研,研究草拟了《关于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创业就业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既是立足部门职能,促进规范执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思想的延续,也是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创业能力和生存发展素质的制度创新,在省内尚属首次。对提升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和帮扶工作水平,探索特殊人群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新思路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会议强调:《社区矫正法》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应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由侧重监督管理向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并重转变,做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双轮驱动、双向发力。同时,检察机关也应由重点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向重点监督纠防脱漏管和提升教育帮扶质效转变。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就业创业能力较低,进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矫正转化,造成安全隐患。为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发展素质,提升教育帮扶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我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工作实际和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转化需要,从维护社会和谐,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研究制定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创业就业能力的政策文件,指导教育帮扶工作开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观念,提高生存发展素质,解决实际困难。

会议要求:《指导意见》的编制,要明确检察机关、市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职责,做到既有原则指导,又有具体措施;既有丰富内涵,又有质效评估;既注重系统思维,又关注现实问题。要充分体现“治本安全观”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提高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双方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反复论证,争取尽快出台文件,推进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进一步做真做实。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