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男,1974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济宁唐口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经1巷15号,居住地为济宁任城区仙西小区8号楼2单元4楼东户。2022年7月, 因盗窃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2022年8月9日,何某某到任城区司法局矫正科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何某入矫以后,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对于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逐渐薄弱。
2023年1月6日周五早上,在没有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备和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越界定位打卡。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何某到司法所报到,当日15时左右,何某到达执行地司法所,称其今日一早着急去郓城参加葬礼,自己认为会在平台打卡的时间内回到执行地进行打卡,所以私自去了外地。2023年1月9日上午,司法所组成合议小组进行研究,小组成员一致认为,何某此种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报请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并附相应材料。”第(二)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监管等规定,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第(二)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向济宁任城区司法局提请给予其训诫。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3年1月9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和调查取证材料提交给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经任城区司法局评议,决定对何某给予训诫,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3年1月9日,工作人员向何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何某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宣布训诫决定后,司法所对何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后果。何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矫正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
【案例注解】
对于身份意识薄弱、遵规守纪意识差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注意提醒矫正对象按时签到、遵守活动区域规定;根据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表现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撤缓等处罚,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