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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龙某某撤销缓刑
发布日期:2022-05-30 1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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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济宁市汶上县南站街道人。2018年5月15日因放火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2018年5月31日,龙某某到汶上县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2018年6月1日,在康驿司法所正式接受监管。

2021年7月21日,龙某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同时被汶上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2022年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同时被汶上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2022年4月12日,又因猥亵他人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龙某某在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汶上县司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出对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因龙某某在被提请撤销缓刑期间仍具有危害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汶上县司法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龙某某提请逮捕的建议,汶上县人民法院做出了逮捕的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2022年5月20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对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向龙某某本人送达生效后,交付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