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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
发布日期:2022-05-30 1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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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2021年10月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5日,孙某某到邹城市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当日在田黄司法所正式接受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1214日,因孙某某不服从管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20220113日因孙某某未请假私自离开邹城市,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20221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于2022114日返回邹城市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孙某某拒绝返回。孙某某在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撤销缓刑。孙某某拒绝接受监督管理,邹城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21年12月13日多次拒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微信电话拒绝报道,打通后在后在电话里威胁、恐吓司法所工作人员。2021年1月私自越界外出到天津,更换手机号码逃避日常监管,联系上后借口在封控区拒绝返邹。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孙某某被邹城市司法局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相关证据,制作笔录,向邹城市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021年1月14日,邹城市司法局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鉴于孙某某到邹城市司法局接受矫正以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邹城市司法局二次警告仍不改正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邹城市司法局在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同时,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在提请撤销徐某某缓刑的过程中主动接受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21年2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21)津0113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孙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