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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复议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发布日期:2022-02-15 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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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王某

被 申 请人: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10月7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12007470844),举报投诉济宁某公司生产的“鸡蛋面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7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案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举报投诉信;2、麦迪逊生活超市购物小票及账单详情,“鸡蛋片面”产品照片6张,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信息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简要摘录)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王某投诉举报济宁某公司生产的“鸡蛋片面”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的信件,11月23日,由被申请人执法机构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将该投诉举报件(济市场监管【2021】第539号)分送转办至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给投诉举报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显示投诉举报人2021年11月28日签收。2021年11月26日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人反应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投诉举报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显示投诉举报人2022年2月2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受理并答复了王某,不存在未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的问题,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济宁市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登记表;2、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3、投诉受理决定书;4、《投诉举报回复》及国内特快专递(编号:1175335550929)及物流信息查询截图;5、《关于投诉济宁某公司生产“鸡蛋面片”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问题的回复》及国内特快专递(编号:12184238888599)及物流信息查询截图;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系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人。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王某投诉举报济宁某公司生产的“鸡蛋片面”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的信件,11月23日,由被申请人执法机构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将该投诉举报件(济市场监管【2021】第539号)分送转办至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给投诉举报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显示投诉举报人2021年11月28日签收。2021年11月26日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人反应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投诉举报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显示投诉举报人2022年2月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王某的举报后,分送转办至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投诉与举报的调查结果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1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鉴此,被申请人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