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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04 15:4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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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司罚决字〔2021〕第3

 

被处罚人:杜长洲,男,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70805125002

经查,你在2020年第778号司法鉴定案件中对被鉴定人使用视频方式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有相关案卷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6.2的规定,已责令你立即改正,并提前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已放弃上述权利。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停止执业处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或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或兖州区人民法院或鱼台县人民法院之一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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