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X,男,1992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汶上县杨店镇庙口村,户籍地汶上县杨店镇庙口村。因非法经营罪经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08月17日起至2022年08月16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X在12月9日未经允许私自外出至北京市,在汶上县检察院临时安排的集中点验活动中,未能按时参加点验。
(二)给予警告情况。
汶上县司法局在检查后向王X核实相关情况,对其进行了单独谈话,王X对他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2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汶上县司法局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王X警告处罚一次。
(三)警告的效果。
经过本次警告和谈话,王X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表示今后一定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汶上县司法局在日常集中教育活动及日常集中点验活动中将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作为一项警示教育内容,以身边实际发生的处罚案例,时刻提醒社区矫正对象长鸣警钟,不要越过法律红线。
【小结】
通过警告处分的手段,使王某认识到社区矫正不是儿戏,应认真遵守,积极改造;经过批评教育和真心的关怀,使王某感受到工作人员对其认真负责的态度。目前王某对矫正的态度有很大改变,积极主动的面对他的生活。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我们深深的感觉到社区矫正中惩罚规定的重要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要耐心、细心、真心的去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对象,更要在适当的时候拿出法律武器,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惩罚和关怀教育相结合,才能使社区矫正对象达到真正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