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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社区矫正对象刘XX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20-03-17 16:3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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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XX,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汶上县白石镇刘贾村,户籍地汶上县白石镇刘贾村。因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经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09月21日起至2020年03月20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的事实认定情况】

(一)案件发现及处置情况。

2019年9月10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XX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向其下达了限期报到告知书,告知其自判决生效之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但XX在判决生效后未按规定时间到汶上县司法局登记报到2019年11月26日汶上县司法局收到汶上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刘XX的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后,立即通知其本人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10:00到汶上县司法局报到,刘传荣于2019年11月27日到汶上县司法局报到,根据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刘XX的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截至2019年11月27日,刘传荣漏管超过2个月。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八条之规定,2019年12月5日,我局就刘XX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漏管时间超出一个月的处理问题召开社区矫正评审委员会,经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刘XX缓刑建议并将相关文书抄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汶上县公安局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9年12月19日汶上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刘XX宣告缓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XX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三)收监执行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汶上县司法局在汶上县公安局配合协助下,将罪犯刘XX押送至汶上县看守所收监执行,并将刘XX社区矫正期间相关文书材料一并移交汶上县看所。          

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原社区矫正对象刘XX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汶上县司法局向全县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处罚情况,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敲响警钟:判刑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及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依法依规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报告活动情况,认真面对矫正教育,汇报思想改造情况。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可能就会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制裁!                 

小结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切莫一意孤行不思悔改,自食恶果。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后,也应依法加强与矫正机构的衔接配合,按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矫正机构,避免出现漏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