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李楼村,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街道太白小区64 号楼2单元102 室。
2018年10月18日(2018)鲁0828刑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因高某于2018年9月5日生育一子,2018年11月6日其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9月5日鲁0828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的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0月18日(2018)鲁0828刑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因高某于2018年9月5日生育一子,2018年11月6日其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9月5日鲁0828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高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据调查高某于2018年9月4日在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生产一男婴,2019年9月5日哺乳期满。
【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罪犯高某哺乳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高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高某收监执行建议书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任城区司法局并抄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向越河司法所下达对高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在任城区司法局收到金乡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下达到越河司法所。2019年9月5日上午8时,越河司法所通知高某到司法所汇报思想,上午9点,金乡县公安局民警一行4人到越河司法所对高某现场宣告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办理收监执行手续,将高某带走。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收监执行全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想机构在对高某化名处理后,将案例制作成为教育题材。在集中教育学习时,给在矫社区矫正对象作为教育学习材料,使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深感法律的威严,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都能提高警惕,能够按时报到并积极主动提交思想汇报。
【小结】
高某是越河司法所管理的第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管理方面司法所也没有经验可以借用,我们就按照制度严格管理。首先对高某实行电子手碗全天候定位,一直定位到宣告《收监执行决定书》后才解除电子手碗定位系统;其次不定时的进行出查,司法所专管员多次在不通知的情况下上门对高某进行走访,检查她的在位情况,到社区找“两委”成员了解高某在社区的表现出情况 ;最后是特殊情况上门查找,有一次高某的电子手碗忘记了充电没有了信号,同时手机也不通,司法所人员紧急出动,找到了高某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保持作息畅通无阻。
2019年8月,司法所在召开矫情分析会时,社区矫正专管员针对高某的情况做了汇报,司法所及时向局社区矫正科汇报高某的收监执行的相关事项,同时向收监执行过的司法所学习收监执行的程序,并提前一个月整理高某的档案,对高某实行内紧外松的管理措施。最后在局社区矫正科的协调下金乡公安局民警,在司法所宣告《收监执行决定书》,完成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高某收监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整理并封存了高某的社区矫正档案。
司法所在今后工作中,将加大对《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明白法律法规重要性。平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抓好日常监管,制定可行措施,利用好“济宁矫务云”平台等手段,进一步增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法规意识和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