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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社区矫正对象周X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训诫
发布日期:2020-11-24 16:49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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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男,48岁,初中文化,汶上县南站街道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6日。

【被依法给予训诫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周某在入矫后多次不按时提交规定的学习内容笔记,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催促后,仍然我行我素,拒不提交,并言语攻击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2020年8月13日,县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决定对其开展情况调查。经询问,周某承认了自己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如实报告自己思想行为情况的事实,并且承认自己可能酒后打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说了不该说的话,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

在调查中了解到,周某对于自己的矫正期限仍无法准确说明,学习笔记书写不认真,这些行为充分暴露了其对自身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需要实施严格管理。

(二)给予训诫情况。

周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训诫一次。要求其熟知自身矫正期限及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责令其现场补写学习笔记,建议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等级进行管控。

训诫的效果。

被给予训诫处罚后X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未在出现不按时报到,提交汇报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他表示今后一定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汶上县司法局在日常集中教育活动及日常集中点验活动中将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作为一项警示教育内容,以身边实际发生的处罚案例,时刻提醒社区矫正对象长鸣警钟,不要越过法律红线。            

【小结】

通过训诫等惩罚措施,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在出现违法行为后,及时认识到自身错误,端正矫正的态度。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也使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社区矫正不是儿戏,应当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要耐心、细心、真心的去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对象,更要在适当的时候拿出法律武器,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惩罚和关怀教育相结合,才能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矫正行为,矫正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