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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0-11-17 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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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机构、处置流程和处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邹城市社区矫正中心及各司法关于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鲁司202079号)

3术语和定义

3.1社区矫正突发事件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正常死亡、脱管、漏管等,造成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工作原则

4.1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4.2 及时、平稳、化解、控制的原则。

4.3 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

4.4 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5工作机构及职责

5.1 市社区矫正机构成立以周亚光局长为组长的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工作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制定、决定启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b)统一指挥我市区域内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c)及时向市党委、市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和济宁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d)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我市区域内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演练;

e)其他工作

5.2  司法所应当成立以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信访、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信息;

b)发现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c)具体落实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d)其他工作

6 处置流程

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a)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信息,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发生重大事件倾向的,应及时开展动态分析研判,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b)发现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后,即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c)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或者组织调查

d)全面了解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日常生活、工作状况等信息

e)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好疏导化解、调查处理、舆情引导等处置工作;

f)根据需要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交突发事件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主要原因等基本情况;有关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事件发展态势;下步工作打算等。

7 处置要求

7.1 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或者以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事件。

7.1.1 任何相关人员发现上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警,并将所了解的情况报告司法所。司法所应当立即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和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立即报告邹城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邹城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立即启动预案,并报告济宁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7.1.2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司法所迅速赶赴事发地点,了解事件发生原因、事态发展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并做好疏导化解、舆论引导等处置工作。

7.1.3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与检察院、公安局保持联系沟通,跟踪案件进展,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7.1.4 相应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召开评议会,对事件发生原因、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事件发展态势等进行评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交突发事件的书面报告。

7.2 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群访、闹访或者违反程序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聚众闹事的案件。

7.2.1任何相关人员发现上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将所了解的情况报告司法所。司法所应当立即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和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立即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立即启动预案,并报告济宁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7.2.2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司法所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疏导,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突发事件的原因诉求、事态发展情况,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引导工作,并将其带回居住地。

7.2.3 经劝阻和教育,社区矫正对象仍然坚持参与突发事件不离开现场的,立即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同时采取人盯人战术,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过激行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7.2.4 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认真研究处理,引导、帮助其依法解决。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罚。

7.2.5 相应处置工作完成后,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召开评议会,对事件发生原因、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事件发展态势等进行评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交突发事件的书面报告。

7.3 网络媒体高度关注、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事件。

7.3.1任何相关人员发现网上舆情后,应当立即报告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或者司法所。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或者司法所应当逐级报至济宁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7.3.2 各级应当选派专门人员,负责检测、整理、分析、反馈有关舆情信息。

7.3.3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网上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

7.3.4 全面梳理、核查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向检察院报告舆情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7.3.5 加强与宣传、通信、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与相关媒体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并根据需要,通过媒体发布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澄清事实。

7.3.6相应处置工作完成后,市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召开评议会,对事件发生原因、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事件发展态势等进行评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交突发事件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检察院监督情况。

7.4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事件

7.4.1 司法所应当通过定期报告、信息核查、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行踪,对于下落不明的应立即组织查找。

7.4.2 经查找,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超过三天(重大活动期间为一天),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报告。

7.4.3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院。

7.4.4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超过七天(重大活动期间为三天)的,应当报济宁市级社区矫正机构。

7.4.5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根据其脱离情形,给予相应处置。

7.5 其他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突发事件处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8 保障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交通保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选派警察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

9 责任追究

不及时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内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