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男,197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2020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2020年6月28日,徐某某到邹城市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当日在石墙司法所正式接受监管。
徐某某夫妻二人常年在临沂市兰山区务工,并已在当地义堂镇购置房产一套,儿子在东南亚某国务工,由于外出多年且村中已无亲属,徐某某一家已基本不再回户籍地。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0年6月28日,徐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第一次警告处分。
2020年9月18日上午,石墙所工作人员到徐某某村中走访过程中,徐某某以不会开微信位置共享为由拒绝汇报个人活动情况,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不如实报告个人情况的行为决定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9月21日司法所组织的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徐某某未按时参加报到。至此,9月7徐某某最后一次到司法所报到,9月18日司法司法所工作人员最后一次联系上徐某某本人,徐某某不再到司法所报到并失去联系。鉴于徐某某拒不配合司法所管理,无改正之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徐某某拒绝接受监督管理,邹城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54分,石墙所工作人员到徐某某村中进行走访,电话联系徐某某要求其开微信位置共享以确定其位置信息,徐某某电话中说其在邹城市田黄镇亲戚家中,以不会开微信位置共享、只会发送位置为由拒绝加入微信位置共享,后以不会开为由再次拒绝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之后徐某某不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微信也不再回复司法所工作人员。东沃村村支部书记表示徐某某村中已无亲属,早已不在村中居住。9月21日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徐某某未到所参加学习,电话联系徐某某妻子张圣云表示打错了,不认识。9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徐某某妻子,张圣云电话中说不待了随即挂断电话不再接听。至此,9月7日徐某某最后一次到所报到后未再到所,9月18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不上徐某某本人,不能确定其活动情况等信息。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徐某某被邹城市司法局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相关证据,制作笔录,向邹城市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10月12日,邹城市司法局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鉴于徐某某到邹城市司法局接受矫正以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邹城市司法局二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邹城市司法局在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同时,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建议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在提请撤销徐某某缓刑的过程中主动接受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20年11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9)鲁1302刑初11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徐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徐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裁定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