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司法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由市局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市局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局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 市局法制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第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市局法制部门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或建议持有异议,应当与法制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