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渠X,男,198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汶上县农机局家属院,户籍地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庄户村。因交通肇事罪经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05月24日起至2018年05月23日止。
【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的事实认定情况】
(一)案件发现及处置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渠X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涉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社区矫正对象渠X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涉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于2018年1月2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八条之规定,2018年02月13日,汶上县司法局就渠X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渠X缓刑建议,并将相关文书抄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汶上县公安局。
(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03月09日汶上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渠X宣告缓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渠X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收监执行情况。
2018年03月15日汶上县司法局在汶上县公安局配合协助下,将罪犯渠X押送至汶上县看守所收监执行,并将渠X社区矫正期间相关文书材料一并移交汶上县看所。
【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原社区矫正对象渠X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汶上县司法局向全县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处罚情况,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敲响警钟: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仅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法律规定,更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否则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可能就会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面临的将是撤销缓刑等更为严厉的制裁!
【小结】
渠X的行为,也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一面镜子,他的收监执行也向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纳入矫正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增强悔罪意识和服刑意识,明确自己的罪犯身份,认真悔罪思错,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知法守法学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