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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社区矫正对象马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19-02-12 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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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马某,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17年0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06月30日止。2017年7月5日,马某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报到,由二十里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家庭无特殊背景,父母早亡,妻子无业,儿子上小学,马某个人拥有几辆大货车,承包运输的业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8月15日,按照监管规定马某应到二十里铺司法所报到,但未能按时到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16日,给其本人发微信通知其到所报到,未收到回复信息;于2018年8月17日给其打电话,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给其监管人李某(马某的妻子)打电话,了解到他们夫妻不和,最近没有联系,对马某情况不清楚。 

二十里铺司法所通过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8月21日工作人员与辖区公安派出所联系,查询到马某涉嫌违法犯罪被临沂市平邑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葛亭村进行了走访,分别与马某的妻子、葛亭村的村支部书记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了马某的有关情况,均表示最近没有见到他,工作人员告知家属及村干部如果发现马某的行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2018年10月24日,马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给他做了谈话,要求他不得外出,并将其纳入严管;2018年10月25日,检察院工作人员与马某进行了谈话,了解了他的有关情况;任城区司法局及二十里铺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5日赴临沂市平邑县公安局核实了解马某有关违反犯罪情况,了解到目前其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十里铺司法所及时向任城区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司法局及时通报了区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检察院。二十里铺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8年11月14日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马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马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收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任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二十里铺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11月28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经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18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马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对马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01月10日,任城区司法局收到任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区公安局到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家中,依法对其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任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同任城区司法局,到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家和任城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在集中教育时,给在矫社区矫正对象讲明,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无视法律的威严,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最终遭到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如果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出现像马某这种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将同样受到收监执行的法律制裁。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社区矫正对象相比监内执行人员来说享受了充分的自由,但是正因为如此,导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马某的事例就是对他们最大的警示。通过马某被收监的过程,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是不可侵犯的,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监管与看守所监管的天壤之别,体会到自由的珍贵和来之不易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