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司罚决字〔2019〕第01号
被处罚机构: 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 田军国
执业地址: 嘉祥县顺河路北首
被处罚人: 崔德鹏
执业证号: 370818142015
经查,你(单位)司法鉴定人崔德鹏在2019年3月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中存在在司法鉴定书中违规复印签名、代签名问题,以上事实有济祥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17号、济祥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28号、济祥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51号案卷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崔德鹏违反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责令崔德鹏立即改正,并提前告知崔德鹏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崔德鹏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司法鉴定人崔德鹏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同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提前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二)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或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