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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撤销缓刑
发布日期:2019-01-07 14:49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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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袁某,男,19947月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2016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422日至2020421日。2016418日,袁某到邹城市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22日在石墙司法所正式接受监管。

袁某父亲常年在内蒙古煤矿上务工,其母已经去世,在村中与其奶奶共同居住生活,成长过程中由于家庭疏于管教,导致袁某性格执拗偏激,加之接触不良社会青年较多,有赌博等不良嗜好。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5月,袁某拒不参加义务劳动,不能按时提交服务鉴定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后袁某拒不改正,不服从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524日给予其第一次警告处分。

2018118日袁某到司法所参加11月份集中报到学习后至1221日仍未在规定时间参加12月份报到学习,袁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221日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

201812月袁某拒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经走访,从袁某姑父口中得知,袁某在内蒙古务工,后袁某电话回复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其在内蒙古务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229日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

1228日袁某从内蒙古返回邹城市,29日到司法所报到时在明知自己被给予三次警告后仍无视法律法规,扬言还会外出,拒不配合司法所管理,无改正之心,鉴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袁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邹城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524日上午在石墙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后,袁某不服从管理,思想汇报也不能如实汇报个人活动情况,拒不提交服务鉴定表,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沟通后,袁某以没时间怕麻烦为由不听劝告,鉴于袁某不参与公益劳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司法所将情况如实上报邹城市司法局。

2018118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11月份集中教育学习,1214日除袁某外其余社区服刑人员均参加12月份集中报到学习。1214日至12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电话联系袁某均无人接听,21日袁某电话回复司法所工作人员推脱说其在上班,没看到未接电话,表示明日到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知其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给予警告,袁某电话中表示无异议。司法所将袁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如实记录上报。

20181224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袁某家中进行走访,走访过程中未见到其奶奶,村中邻居表示其奶奶不在家,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邻村其姑父家进行走访,袁某姑父电话联系袁某仍无人接听,其姑父表示孩子去内蒙古煤矿找其父亲去了,将尝试联系其父亲试试。在询问相关情况,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后,其姑父回应将尝试联系其父亲并督促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袁某的情况向邹城市司法局汇报。

20181229日袁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対其违法行为做了谈话笔录,袁某表示还会外出,拒不配合司法所管理,经多次教育仍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拒不改正。201914日,鉴于袁某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邹城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袁某被邹城市司法局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相关证据,制作笔录,向邹城市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01913日,邹城市司法局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鉴于袁某到邹城市司法局接受矫正以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邹城市司法局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邹城市司法局在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同时,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在提请撤销袁某缓刑的过程中主动接受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114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6)鲁081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袁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袁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原羁押时间4个月18天予以折抵,裁定即日生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邹城市司法局收到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对袁某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书后,邹城市司法局立即联合邹城市石墙派出所民警将袁某送至邹城市看守所。收监过程中,开始袁某情绪相对平静,但在办理收监手续时知道为时已晚,情绪逐渐激动,但是悔悟已然太迟。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邹城市人民检察院随同邹城市司法局到石墙司法所和邹城市看守所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本案例为典型,对所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例中袁某所犯的错误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写出思想总结,透彻明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制度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防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现象再次发生,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的过程中,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内依法做好了全面收集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这是撤销缓刑的首要环节,并逐级审核、集体评议、递交撤销缓刑建议,及时完成了收监工作。

袁某家庭教育缺失,自我管控能力较差,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沾染赌博恶习,非常容易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甚至再次犯罪。对这类曾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从个人入手,在日常管理中要多加强个人沟通,了解生活、工作、家庭等情况,抓住社区矫正对象的兴趣点,要将简短的问答模式转变为主动沟通。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多将其放入集中教育中,做到外松内紧,杜绝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在平日走访时,可耐心地与其亲戚、长辈进行沟通,借助家庭帮助感化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