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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18-03-09 10:4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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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袁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在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家庭住址是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身份证号:370811xxxxxxxx2823。2016年8月4日,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其为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23日,袁某本人带着哺乳期的女儿在丈夫的陪同下到邹城市司法局凫山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袁某在凫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刚开始接受矫正管理时态度有些许叛逆高傲,张扬跋扈,无视工作人员说教,不太情愿配合管理,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耐心说服教育下,矫正期间基本能遵守相关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觉性尚可。 2017年10月9日袁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也联系不上袁某,手机无法接通,工作人员多次到其家中核实查找并向其家人讲明违反规定的后果,袁某依然无故失联,逃避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袁某失联司法所多次查找未果后,邹城市市公安局依据程序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3月8日下午,袁某被兖州区火车站派出所、邹城市铁西派出所抓获。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2017年11月17日,袁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余刑未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对罪犯袁梦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2018年2月24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邹城市司法局在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的同时,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在提请撤销袁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主动接受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2月24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3月8日下午,袁某被兖州区火车站派出所、邹城市铁西派出所抓获后,当日,我局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带罪犯袁某查体后,于当晚7时左右将其押送至济宁市看守所。收监过程中袁某丈夫全程陪同,袁某屡次抽烟平定情绪,悔恨悔改。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本案例为典型,对所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例中袁某所犯的错误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写出思想总结,透彻明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制度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防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现象再次发生,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内依法多次积极查找并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告知违法行为后果,确认事实,袁某性格叛逆跋扈,心高气傲,无视法律法纪,自我管控能力较差,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从个人入手,在日常管理中要多加强个人沟通,了解生活、工作、家庭等情况,多进行普法教育,让其多了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在平日走访时,可耐心地与其家属沟通,随时掌握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借助家庭这只“有力手臂”,避免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