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司发〔2018〕6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济人社字〔2018〕9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2018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材料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执业的律师、公证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符合律师、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范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从事律师、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律师、公证员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范围: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从事律师、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称职申报材料一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得指派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
(二)有关政策
2018年度律师、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具体要求。
2.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3.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提供近5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9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可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5.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6.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08〕1号)有关规定执行。
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8.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9.援疆、援藏、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17〕255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
(一)网上申报和填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过《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http://124.128.251.110:8185/)进行。请各呈报部门向“济宁市律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济宁市公证员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申请申报路径,并要求下级单位依次向上申请申报路径。
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申报信息,填报的单位名称须与所在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3.学历信息:“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要与学历学位证书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简写。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评审依据学历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近五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应按实际参加教育的情况填写。
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要按实际取得资格的情况规范填写。其中,“获得资格时间”一栏,职称证书标注“公布时间(生效时间)”的,以公布时间(生效时间)为准;定职取得资格的填写审核公布时间。“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填写聘任累计的年限,年限计算到2018年年底。
6.“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及受奖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聘任现职以前获得、与申报专业无关或无原件的成果及奖项。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时间”填写证书或有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7.“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等”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任现职以前获得、与申报专业无关或无原件的论文、著作和作品;“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题目”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8.申报人员除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外,还须上传本人照片、学历学位证书。
9.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包括完成的业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取得的效果等。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取得的效果要具体明确。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样式及有关信息可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nsi.gov.cn)”查询和下载。申报人需报送的材料类别、数量如下: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须由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导出,双面打印),复印件15份。有援藏、援疆、援青经历的须在“主要工作经历”中说明。
2.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及受奖情况”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等”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
3.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约(聘书)(原件);
5.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
6.《“六公开”监督卡》1份;
7.继续教育证书(近五年以来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等次手册》)原件或经档案管理部门验审的复印件;
9.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10.提供2份任现职期间有代表性的办案(办证)卷宗。申报公证员职称的,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办理公证事项抽检评审合格证明。
五、申报推荐工作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经公示无异议、确定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和对申报人的推荐排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人员材料一同报送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
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报送原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不符合填写规范;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④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⑤有弄虚作假行为;⑥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3.各呈报部门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1)需委托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2)提供《2018年度××××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3)申报材料须按要求装入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4)呈报的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一般打印上报,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项、缺页。
4.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5.律师、公证员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收取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至9月28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6.未尽事宜遵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济人社字〔2018〕9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材料报送地址: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济宁市司法局组织人事科303办公室。
联系人:李严伟、房凌铎;联系电话:0537-2716989;
监督电话:0537-2716920。
附件:1.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
2.《2018年度××××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济宁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7日